更新时间:2024-04-30 20:01:04
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该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新规则;已通过该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原规则。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调整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二是新增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荐要求。《暂行规定》增加第四条规定明确,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立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推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申报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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