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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实书面告知并配合公司信披,宁科生物实控人遭宁夏证监局警告并罚款50万元

更新时间:2023-11-15 20:01:36

导读 宁科生物11月15日公告,公司实控人虞建明于11月14日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夏证监局拟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

宁科生物11月15日公告,公司实控人虞建明于11月14日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夏证监局拟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查明,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根据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虞建明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发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司法事项的公告》。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虞建明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立案进展涉及的主体为虞建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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