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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威龙股份及董事长等收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更新时间:2024-07-29 17:00:37

导读 威龙股份7月29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

威龙股份7月29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披露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定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2023年8月21日,威龙股份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规定。

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违反了规定。

威龙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朱秋红、孙砚田、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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