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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及时披露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理工能科及控股股东等收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更新时间:2023-12-18 08:01:25

导读 理工能科12月17日公告,公司、董事长周方洁收到宁波证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洁、...

理工能科12月17日公告,公司、董事长周方洁收到宁波证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周方洁、时任董事陈超、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人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2017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周方洁、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该《协议书》约定的理工能科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工能科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相关规定。

天一世纪作为理工能科控股股东,在与中民嘉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告知理工能科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中民嘉业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关于控制权转让的《协议书》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相关规定。

周方洁作为理工能科董事长兼总经理隐瞒了《协议书》的签订,作为天一世纪和理工能科的实际控制人,在与中民嘉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理工能科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相关规定。

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理工能科的时任董事,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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