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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关联交易事项进展等违规,太原重工及时任董秘遭上交所监管警示

更新时间:2023-10-23 23:01:13

导读 上交所10月23日下发关于对太原重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

上交所10月23日下发关于对太原重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进展。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就关联交易中股权转让款逾期、借款清偿逾期事项披露进展,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予以监管警示。

关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22年7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弹泡公司)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诉讼,以公司在“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项目”中存在延期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等合计74亿元。该笔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6%,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能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且在定期报告中也未披露该项诉讼,直至2023年8月23日才在《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关于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进展,2021年6月12日,公司公告称,拟向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转让全资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51%股权,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的60%、40%。上述交易的股权交割日为2021年6月30日,但太重集团未能在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支付剩余40%的股权转让款,直至2021年10月27日方予以支付。公司未就上述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情况进行披露,直至2023年8月19日才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

另经查明,公司于前述2021年6月12日公告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7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付完毕”。2021年12月29日,太重集团、太原重工、滨海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确认截至协议签订日,滨海公司共欠太原重工9亿元。截至2022年4月23日,滨海公司已通过太重集团代偿、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清偿等性质,完成上述欠款的全部清偿。滨海公司未能在前期公告披露的约定期限内完成清偿,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直至2023年7月25日才在对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函回复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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