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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期定期报告存虚假记载等触及违规,冠农股份收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10-09 08:00:57

导读 冠农股份10月8日公告,10月7日,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冠农股份《20...

冠农股份10月8日公告,10月7日,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53亿元、营业成本53亿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036,05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2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29亿元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29亿元,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64%,虚增营业成本129亿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新疆证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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